合同的成立地址对于确定因合同纠纷而引起诉讼的管辖法院特别要紧。依据(合同法)第34条的规定:承诺生效的地址为合同成立的地址。使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址;没主营业地的,其常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址。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根据其约定。这表明以传真形式订立合同时,传真件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传真合同成立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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